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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鲁网·闪电新闻6月26日讯 据新民周刊报道:近日,在河北石家庄一景区内,网红大雁“大宝”被游客一脚踢中要害,造成了大雁颈椎第二节骨折,最终死亡。当事游客称大雁吓着了孩子,所以踢它。此事一出,引发了网友密切关注。对此,广东知恒(济南)律师事务所黄静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:
资料图:配图与文字无关
网红大雁“大宝”是斑头雁,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: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此外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一般而言,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五个条件:第一,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,迫在眉睫;第二,行为人目的在于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;第三,紧急避险是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;第四,紧急避险具有可行条件,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,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;第五,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,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。
据网上关于“大宝”的照片及以往视频显示,“大宝”个子不大,性格较好,常与游客打闹,没有攻击游客的记录。结合事发时的视频内容,“大宝”也并未攻击游客,未给任何游客造成危险。退一步讲,即便“大宝”攻击游客,也不至于给游客带来生命危险。故而踢死“大宝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上讲的“紧急避险”。
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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